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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岱商初字第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泰安市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郭某、陈某、郭某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安市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某、陈某、郭某乙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商初字第634号原告泰安市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告郭某、陈某、郭某乙等原告泰安市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郭某、陈某、郭某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后,未按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苗福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丁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