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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龙开民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张成军与温州大山建筑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成军,温州大山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开民初字第274号原告:张成军。委托代理人:王建炜。委托代理人:李声汉。被告:温州大山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正快。委托代理人:詹海霞。本院审理的原告张成军与被告温州大山建筑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成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周小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乐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