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刑初字第1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卫某甲、卫某乙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奉刑初字第126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卫某甲。被告人卫某乙。被告人姚某某。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5)1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卫某甲、卫某乙、姚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卫某甲、卫某乙、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被告人卫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本区奉城镇兰博路XXX弄康碧苑小区XXX号XXX室,使用笔记本电脑和获取的“菲律宾太阳城”网上赌博网站账号、密码,组织他人进行“百家乐”赌博活动,并招募被告人卫某乙、姚某某协助电脑操作、记账和配钱,被告人卫某甲从中按照一定比例获取利益。2015年4月23日17时许,公安人员至上述地址查获参赌人员6名和赌资人民币162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卫某甲、卫某乙、姚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某、朱某某、范某某、张某某、宋某某、鲍某某、谭某某、石某某、陈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案发经过,赌博网站照片,房屋租赁合同,长城宽带业务申请表,劳动教养决定书,强制戒毒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卫某甲、卫某乙、姚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卫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卫某乙、姚某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卫某甲、卫某乙、姚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上述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卫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3日起至2015年9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卫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3日起至2015年8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姚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四、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五、涉案的笔记本电脑一台及赌资人民币一万六千二百元予以没收。被告人姚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万剑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 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