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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北刑初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寅、徐善本等犯贪污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寅,徐善本,胡伟明,陆亚君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甬北刑初字第453号公诉机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寅,退休职员。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5月9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5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徐善本,退休职员。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5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5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包红斌,浙江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胡伟明。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5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5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沈凤虎,浙江可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陆亚君,(退休职员)。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5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5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公诉机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寅、徐善本、胡伟明、陆亚君等犯贪污罪,于2014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本案的事实、证据有变化等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梁京炎人民陪审员  丁理荣人民陪审员  陈 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颜芸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