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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民初字第29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原告赵达彬诉被告伊金霍洛旗万力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鄢春蓉、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伊金霍洛旗房地产管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达彬,伊金霍洛旗万力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鄢春蓉,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伊金霍洛旗房地产管理局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民初字第2907号原告:赵达彬。被告:伊金霍洛旗万力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工业街。法定代表人邱燕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月寒,内蒙古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鄢春蓉。被告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金花北路406号。法定代表人赵胜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柏慧,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璐,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伊金霍洛旗房地产管理局,所在地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创业大厦C座8楼。法定代表人聂俊,局长。委托代理人石振录,伊金霍洛旗房地产管理局副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达彬诉被告伊金霍洛旗万力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鄢春蓉、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伊金霍洛旗房地产管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达彬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达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达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34元,减半收取3267元,由原告赵达彬负担。审判员  曹馨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 冉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