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辖终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深业集团(深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琳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辖终字第000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业集团(深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文锦中路深业大厦5楼。法定代表人王荣晖,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张琳不服句容市人民法院(2015)句蜀民初字第1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形成的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地在句容市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张琳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张琳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双方没有在合同中对合同履行地进行约定,法律也未对物业服务合同履行地作出规定,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深业集团(深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辩称:张琳与江苏东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宝邸山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任何一方可向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故句容市人民法院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因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形成的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地在句容市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张琳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剑代理审判员 杜 静代理审判员 甘可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建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