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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民初字第2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王益贤、宋小杰与宋小杰、杭州悟啼贸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益贤,宋小杰,杭州悟啼贸易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2659号原告:王益贤。被告:宋小杰。被告:杭州悟啼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代表人:练亦伟。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王益贤诉被告宋小杰、杭州悟啼贸易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于同日通知原告王益贤在收到受理通知书后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王益贤在已收到该通知书的情况下,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的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 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姚玉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