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二初字第4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尹国良、罗晓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尹国良,罗晓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批准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后对有关问题应如何处理的复函》:第二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二初字第406-2号原告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衡东县城关镇南正街**号。法定代表人李家生,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文泽华,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被告尹国良,居民。被告罗晓平,居民,系被告尹国良配偶。原告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尹国良、罗晓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未在本院催交诉讼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补交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批准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后对有关问题应如何处理的复函》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李 翔审 判 员 谢红军人民陪审员 刘 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文滔校对责任人:李翔打印责任人:李文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