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定执字第00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支行与齐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支行,齐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0060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定城镇东大街油坊巷西。法定代表人:陈伟巍,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贾学昌,该支行员工。委托代理人:房文虎,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齐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支行与被执行人齐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齐飞有位于定远县定城镇金山路西侧汇金广场南2幢118-218、119-219号上下四间房屋。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建议对该套房屋予以查封。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滁民二终字第002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发扬审判员  李国胜审判员  刘学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骏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