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法民初字第039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唐某与肖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法民初字第03924号原告唐某,女,198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提斯,重庆天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某,男,1981年9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诉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唐某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到期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唐某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立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