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康民初字第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候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康民初字第754号原告候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候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候某下落不明无法传唤到庭。本院认为,原告候某自立案后下落不明,无法传唤到庭,视为对自己权利的消极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候某负担。审判员 彭秋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郎妍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