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行执字第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永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许凯辉、李翠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许凯辉,李翠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行执字第00102号申请执行人永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胡振宇,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现科,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许凯辉。被执行人李翠娜,系许凯辉妻子。申请执行人永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申请执行人许凯辉、李翠娜计划生育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永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孟广印代理审判员 武伟燕代理审判员 李美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树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