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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7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李栓元与李兴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栓元,李兴荣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797号原告李栓元,男,民勤县人。被告李兴荣,男,民勤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栓元诉被告李兴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栓元于2015年8月12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栓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孙 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建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