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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二法古民二初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昆平与中山市古镇聚优灯饰电器厂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昆平,中山市古镇聚优灯饰电器厂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古民二初字第522号原告:刘昆平,男,汉族,1988年6月23日出生,住山东省寿光市,委托代理人:赵鹏,广东言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古镇聚优灯饰电器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投资人:邱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昆平诉被告中山市古镇聚优灯饰电器厂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昆平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山市古镇聚优灯饰电器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昆平撤回对被告中山市古镇聚优灯饰电器厂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刘昆平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旭桂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邓佩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