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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微民初字第1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张贯文与华红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贯文,华红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初字第1269号原告张贯文。被告华红颜。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贯文与被告华红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贯文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华红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贯文自愿撤回对被告华红颜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贯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贯文负担。审判员  安太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