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微民初字第1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张贯文与华红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贯文,华红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初字第1269号原告张贯文。被告华红颜。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贯文与被告华红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贯文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华红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贯文自愿撤回对被告华红颜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贯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贯文负担。审判员 安太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