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滨刑初字第00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高卫锋犯抢劫罪、强奸罪、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卫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汉滨刑初字第00116号公诉机关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卫锋,曾用名王小明,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于安康市汉滨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本区大同镇。2008年8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9年8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3年12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2013年9月13日起至2014年3月12日止)。因本案于2014年12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汉滨区看守所。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以安市汉检公诉刑诉(2015)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卫锋犯抢劫罪、强奸罪、盗窃罪,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部分公开、部分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程白露、被告人高卫锋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9日21时许,被害人赵某在安康城区南环路中国工商银行自助银行ATM机上存钱时,被告人高卫锋持一把折叠刀抢走被害人赵某现金300元,随后将被害人赵某挟持至兴安公园湖心亭附近,对被害人赵某实施殴打并以语言威胁的方法,欲对被害人赵某实施强奸。后赵某被在公园内玩耍的一伙青年解救,被告人高卫锋对被害人赵某强奸未遂。2014年11月2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高卫锋伙同陈林(身份未核实)在安康城区静宁路“成鹏”小区内,盗走被害人唐甲黄色本田CB400跨骑摩托车一辆。经汉滨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为9000元。案发后被盗摩托车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高卫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拘留证、逮捕证;本院(2013)汉滨刑初字第00284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被害人赵某受伤照片及诊断证明;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物证(折叠小刀)登记表;案件照片;汉滨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监控视频;被害人赵某、唐甲的陈述及被告人高卫锋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卫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高卫锋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欲与被害人赵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高卫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卫锋犯抢劫罪、强奸罪、盗窃罪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高卫锋一人犯数罪,应对其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高卫锋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高卫锋强行欲与被害人赵某发生性关系,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高卫锋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盗窃罪定罪量刑数额标准的意见》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卫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二0一四年十二月六日起至二0二0年六月五日止)。二、对被告人高卫锋抢劫所得赃款3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三、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折叠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锋人民陪审员 周国丽人民陪审员 亢先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