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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西民初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西民初字第325号程瑞芬与何沛根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何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西民初字第325号原告程某,女,汉族,1980年7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被告何某,男,汉族,1978年6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原告程某诉被告何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5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审判员  叶少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卢晓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