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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易民初字第151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孙宝华与杨长友、赵国占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宝华,杨长友,赵国占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易民初字第1510-01号原告孙宝华,男,197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委托代理人李芳,女,河北柱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长友,男,1952年7月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被告赵国占,男,197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宝华与被告杨长友、被告赵国占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宝华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赵国占所有的斯柯达牌银灰色明锐轿车1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孙宝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02条、第10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赵国占所有的斯柯达牌银灰色明锐轿车1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永刚审判员  赵凤义审判员  罗永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