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德执民字第1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吴龙生与周卫庆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德执民字第1457号申请执行人吴龙生。被执行人周卫庆。申请执行人吴龙生与被执行人周卫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德清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湖德民初字第7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尚有劳务报酬人民币118820元未受偿。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湖德执民字第1457号案件的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田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姚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