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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民初字第6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孙丽华与战玉涛、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丽华,战玉涛,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6234号原告孙丽华。委托代理人张成涛、俞志环,即墨胜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战玉涛。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阳光泰鼎大厦。原告孙丽华与被告战玉涛、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丽华撤回对被告战玉涛、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案件受理费1708元,减半收取85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永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江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