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将民初字第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游丽勇与吴东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丽勇,吴东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将民初字第992号原告游丽勇,男,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古田县。被告吴东金,男,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将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游丽勇诉被告吴东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游丽勇于2015年8月12日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丽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游丽勇负担。审判员 张 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傅菁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