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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行终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王培勇诉高平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培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晋行终字第96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培勇,男,汉族。上诉人王培勇不服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晋市法行立字第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培勇上诉称,高平市军地公寓问题协调领导组,是高平市人民政府成立的、代表高平市人民政府处理军地公寓问题的临时机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高平市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行为主体资格。高平市政府收取上诉人127万元,具有强制性,属于行使职权的行政行为。上诉人提起的诉讼,属于一审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应当依法受理。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指令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本院认为,本案所涉财产涉及军地公寓问题,军地公寓问题主要责任人李保根已经人民法院认定构成集资诈骗罪,受到刑事处罚。根据高平市军地公寓问题协调领导组“关于王培勇申请复核事项的答复”,领导组收取王培勇的127万元,系其非法转售房屋的盈利所得,用于解决由其转售带来的购房户受骗问题,上诉人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故其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晓芬审 判 员  郑 宏代理审判员  卞俊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穆五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