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审三民申字第00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姚淑荣与朝阳县柳城镇波赤村村民委员会、艾从贵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姚淑荣,朝阳县柳城镇波赤村村民委员会,艾从贵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审三民申字第0049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姚淑荣,女,汉族,1958年8月15日出生,农民,住辽宁省朝阳县。委托代理人:宋春贵。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朝阳县柳城镇波赤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县。法定代表人:袁树余,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艾从贵,男,汉族,1948年8月1日出生,农民,住辽宁省朝阳县。再审申请人姚淑荣因与被申请人朝阳县柳城镇波赤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波赤村村委会)、艾从贵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朝民二终字第00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姚淑荣申请再审称:(一)2005年12月31日与村委会补签的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合同合法有效,我是案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二)从2011年我享受粮补,证明我有承包经营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姚淑荣家在1994年10月1日前“农转非”,将户口迁往朝阳市经济开发区,2005年12月31日签订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合同时,姚淑荣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具有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主体资格,其主张案涉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案涉土地波赤村村委会交由艾从贵承包经营,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姚淑荣提交的新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审法院判决。综上,姚淑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姚淑荣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程洪利代理审判员 黄忠学代理审判员 曹 弘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于丹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