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密刑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陈进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密刑初字第242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进,男,1987年11月2日出生;2007年11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9年3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9年11月16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2年10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3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密云县看守所。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8月5日以京密检公诉刑诉[2015]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进于2015年5月28日凌晨,在北京市密云县×镇×路×号宿舍楼×室内,窃得高×三星牌S5型手机1部。经鉴定,赃物价值人民币2280元。现赃物已发还高×。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告人陈进的供述,失主高×的陈述,证人霍×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赃物照片,发还清单,辨认笔录,劳动教养决定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户籍信息等相关证据,指控被告人陈进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并系累犯,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陈进刑罚。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密云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谢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进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进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进犯盗窃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进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陈进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陈进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8日起至2016年2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单青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侯君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