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终字第58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北京萝瑟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毕方芳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萝瑟科贸有限责任公司,毕方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58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北京萝瑟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63号7楼4门302号。法定代表人陈萍,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毕方芳,女,1965年8月23日出生。上诉人北京萝瑟科贸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毕方芳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4)昌民初字第145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北京萝瑟科贸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萝瑟科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北京萝瑟科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毕方芳负担五元(已交纳),由北京萝瑟科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五元(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萝瑟科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芳代理审判员 张 瑞代理审判员 张晓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芳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