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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03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山某甲与郑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某甲,郑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03237号原告山某甲,;。委托代理人郑邦玉,连云港市海州区法律援助中心。被告郑某甲,。原告山某甲与被告郑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友满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某甲及委托代理人郑邦玉、被告郑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山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郑某乙;××××年××月××日生一子山某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被告有大男子主义思想、对家庭、子女不尽抚养义务等问题。现夫妻关系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决与被告离婚,两个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郑某甲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结婚多年,与原告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并没有导致感情破裂的问题。被告希望原告多为两个子女考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登记结婚。××××年××月××日生女郑某乙;××××年××月××日生子山某乙。婚后初期感情较好,后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现原告以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结婚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当庭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山某甲和被告郑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代理审判员  杨友满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新夏(附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应自上诉人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费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缴纳或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缴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收款人: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4×××94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