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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法执字第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桐梓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方应国、杨明霞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桐梓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方应国,杨明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桐法执字第753号申请人桐梓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余明州,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方应国,男,汉族,农业,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花秋镇乐境村二组。被执行人杨明霞,女,汉族,农业,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花秋镇乐境村二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桐梓县人民法院(2014)桐法行执审字第143号行政裁定书作出的(2015)桐法执字第753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交纳社会抚养费9800元,申请人同意放弃其他债权并且申请撤销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桐法执字第75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洪松审判员  刘国鑫审判员  王 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