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执字第00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章敏峰与洪金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敏峰,洪金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渝执字第00851号申请执行人章敏峰,男,1983年11月22日生,汉族,浙江省乐清市人。被执行人洪金海,男,1978年1月10日生,汉族,浙江省遂昌县人。本院(2015)渝民初字第001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洪金海在银行及其它机构的款项142832元(含执行费201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黎绍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贵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