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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金法平民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赵国全与珠海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国全,珠海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金法平民初字第276号原告赵国全,男,汉族,1959年3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唐庄乡苗庄村苗庄。委托代理人赵威,男,汉族,1989年3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唐庄乡苗庄村苗庄。被告珠海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南水珠海大道东南通花园。法定代表人郑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国全诉被告珠海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国全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原告赵国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国全撤回对被告珠海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650元,由原告赵国全负担。审判员  吴明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思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