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沃艾秋诉沃艾伶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沃艾秋,沃艾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213号申请执行人沃艾秋,女,1967年1月9日出生,达斡尔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法定代理人沃艾慧,女,1973年6月25日出生,达斡尔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执行人沃艾伶,女,1965年12月27日出生,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本院在执行关于申请执行人沃艾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沃艾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沃艾伶已履行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2014)龙民初字第105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2014)龙民初字第10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伟审判员 王晓海审判员 田 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逊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