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佛顺法立民催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东莞市石排联宇模具厂、人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东莞市石排联宇模具厂,人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立民催字第103号申请人东莞市石排联宇模具厂。法定代表人。申请人东莞市石排联宇模具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5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东莞市石排联宇模具厂遗失其持有的承兑汇票壹张(支票号码:3080005394878467;金额:30328.09元;付款人:佛山市顺德区珀菲电子有限公司;收款人:中山市广之源电子有限公司;被背书人:东莞市石排联宇模具厂;签发日期:2014年11月27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5月26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东莞市石排联宇模具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东莞市石排联宇模具厂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顾玮琦审判员  徐 艳审判员  何杰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秀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