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阳商初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山东济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建涛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济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建涛,柏小燕,沈延顺,韩东锋,柏芳泉,崔曰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阳商初字第591号原告山东济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兆星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成,男,1985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刘建涛,男,1976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柏小燕,女,1975年3月8日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沈延顺,男,1975年9月4日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韩东锋,男,1973年9月15日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柏芳泉,男,1970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崔曰山,男,1978年4月2日生,汉族,住济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济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建涛、柏小燕、沈延顺、柏芳泉、韩东锋、崔曰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还清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以上六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济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00元,保全费17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健超陪审员 杜善连陪审员 周先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丽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