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奎执字第2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张省奎与新疆永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奎屯市市场开发建设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奎执字第209-1号申请执行人:张省奎。被执行人:奎屯市市场开发建设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黄文胜。被执行人:新疆永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新平。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张省奎与被执行人新疆永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奎屯市市场开发建设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512304.81元,执行费752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从被执行人新疆永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中扣划案款558334.81元,已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奎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奎民初字第5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毅审判员 孙 宁审判员 和文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素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