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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执恢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舜耕支行与马红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舜耕支行,马红军,王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市执恢字第3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舜耕支行,住所地济南市。被执行人马红军,男,1969年11月20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被执行人王霞(系被执行人马红军之妻),女,1980年1月17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舜耕支行与马红军、王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院(2013)市商初字第810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马红军、王霞暂无履行能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查封被执行人马红军位于济南市房产短期内不能变现,申请执行人何延明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马红军、王霞其他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市商初字第81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骆 腾审判员 张永安审判员 田德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郝雅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