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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刑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姚某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

案由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松刑初字第240号公诉机关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某某,男,1972年11月6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无前科。2015年6月5日因涉嫌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赤峰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松检诉刑诉(2015)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征得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金萍、刘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赤峰盛世智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某某,伪造“赤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养老保险科”印章,并在其伪造的其与并非其公司职工的39人签订的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台帐上加盖了其伪造的“赤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养老保险科”的印章,同时携带着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签订和社会保险缴费备案审核表、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承诺书、职工工资表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到赤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时,被该中心工作人员发现“赤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养老保险科”印章及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台帐系伪造并报案。2015年6月5日,被告人姚某某到赤峰市公安局新城公安分局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证人吴某某、张某某、赵某某的证言,提取笔录、调取证据清单、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宁城县医院司法鉴定所宁医司法鉴定所(2015)文鉴字第21号公章印文鉴定书、委托证明、犯罪嫌疑人到案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台帐、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签订和社会保险缴费备案审核表、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承诺书、赤峰盛世智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工资表、户籍证明、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破坏社会管理秩序,伪造赤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养老保险科印章,其行为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姚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姚某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谢飞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倪秀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