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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申字第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王奴照与被申请人高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奴照,高永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申字第530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奴照,男,汉族,1967年12月22日生,山西省临县人,现住太原迎泽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高永红,男,1951年10月3日生,汉族,柳林县,现住柳林县。再审申请人王奴照因与被申请人高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吕民一终字第3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王奴照再审申请认为:(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先后借款达到77万元整,并有被申请人的��条。现一、二审法院在没有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否认被申请人在偿还申请人10万元的利息后,又向申请人借款10万元的事实,严重损害再审申请人利益。(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在二审判决书第5页中称被上诉人(王奴照)在一审庭审中明确其诉讼请求为:上诉人还被上诉人48.5万元,并从2013年8月25日按2.5分的利息支付至实际还款之日。再审申请人认为,自己没有说过此事,二审法院没有查明事实,就做出判决,本金凭空就少了4万元及利息,严重损害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请求:1、撤销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吕民一终字第347号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被申请人支付再审申请人100万元;3、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通过查阅一审法院的庭审笔录,在法庭辩论阶段,审判人员问到还有无补充,原告回答,485000元,利���、误工费都应由被告支付。在当事人陈述时,原告回答,偿还525000元(加入8.25至11.25日的利息)并从2013年11月25日按525000元按2分5支付利息原告至实际还款之日。由此可见,申请人王奴照确实在一审庭审时讲过此事,通过法庭审理的两个阶段也可相互印证。即525000元,已经将2013年8月25日至11月25日的利息计入到本金中。二审法院正是在核定高永红偿还借款先付息后还本逐步扣除后,结合申请人王奴照的陈述作出评价的,且将还款日期确定为2013年9月12日而不是2013年11月25日,故二审法院的审理扣除了利息计为本金的可能,相对更加公平。关于再审申请人请求内容中依法改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100万元,超越当事人的原诉讼请求,尤其是申请书中高永红偿还10万元利息后,又向申请人借款10万元的事实,没有证据支持。综上,原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尊重案件实情,��算方法得当。再审申请人王奴照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王奴照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宋政富审判员  王永胜审判员  成 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要建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