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执字第00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袁金凤、万磊等与顾忠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金凤,万磊,万慧,万家林,王巧书,顾忠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0644号申请执行人袁金凤,居民。申请执行人万磊,居民。申请执行人万慧,居民。申请执行人万家林,居民。申请执行人王巧书,居民。被执行人顾忠凡,居民。申请执行人袁金凤、万磊、万慧、万家林、王巧书与被执行人顾忠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建民初字第01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以上述判决:申请执行人袁金凤、万磊、万慧、万家林、王巧书的近亲属万长扣因机动车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交通费;申请执行人袁金凤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累计898777元。其中由被执行人顾忠凡赔偿509388元,扣除先前已垫付的128000元后,再给付381388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十日内给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1元,由申请执行人袁金凤、万磊、万慧、万家林、王巧书负担1950元,被执行人顾忠凡负担195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顾忠凡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建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建民初字第01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军审判员 蒋松审判员 王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