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民二初字第00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涡阳农村商业银行石弓支行与刘晓芬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涡阳农村商业银行石弓支行,刘晓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二初字第00545号原告:涡阳农村商业银行石弓支行。法定代表人:赵祥,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建华,该行职工。被告:刘晓芬,女,198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涡阳县石弓镇,身份证号为:3412231983********。原告涡阳农村商业银行石弓支行与被告刘晓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涡阳农村商业银行石弓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涡阳农村商业银行石弓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经院长审批免收。审判员 徐海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