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涟执字第1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谭屏与谭雄兵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屏,谭雄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涟执字第1145号申请人执行人谭屏,女,1980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合川市。被执行人谭雄兵,男,197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涟源市。申请执行人谭屏与被执行人谭雄兵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于2014年7月2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涟民一初字第33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一、谭雄兵应给付谭屏人民币8966元;二、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但被执行人谭雄兵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谭雄兵的银行存款1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洪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刘 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