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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伊民初字第2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石杰秀诉李宇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杰,李宇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伊民初字第2577号原告:石杰,住伊宁市。被告:李宇,住伊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杰秀诉被告李宇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石杰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卢建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阿娜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