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滦民初字第2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浙江天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承德启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天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德启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2326号原告:浙江天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泰顺县。法定代表人:林积忠,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长久,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承德启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滦平县。法定代表人:雒明阁,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天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启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天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价值9,500,000.00元的财产或等额的银行存款,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承德启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价值9,500,000.00元的财产或冻结等额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吴 艳人民陪审员  毕江波人民陪审员  刘云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