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汇民初字第03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和舒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邹凌云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义市和舒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邹凌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汇民初字第03073号原告原告遵义市和舒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组织机构代码:0*****-*。负责人彭杨坤,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邱华女,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被告邹凌云,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遵义市和舒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邹凌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义市和舒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市和舒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承担。审判员 郭文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光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