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2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周洪海与李德忠、李玉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洪海,李德忠,李玉成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2254号原告周洪海,男,1969年8月31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被告李德忠,男,成年人,汉族,农民,住德惠市。被告李玉成,男,成年人,汉族,农民,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洪海诉被告李德忠、李玉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以二被告已将土地承包费赔偿费给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得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洪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8.00元,返还原告688.00元,由原告负担688.00元。邮寄送达费108.00元返还原告54.00元。审 判 长 张晶萍代理审判员 孙 扬人民陪审员 贺 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宋艳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