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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二中法刑终字第00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彭直伟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直伟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法刑终字第00238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彭直伟(绰号:牛儿),男,1989年8月8日生于重庆市万州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万州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8月9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期间被羁押1个月3日。因诈骗,于2014年9月4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2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彭直伟犯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6月26日作出(2015)万法刑初字第00461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彭直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责令被告人彭直伟分别退赔被害人蔡某某4万元、王某某1万元、陈某、余某某1.3万元、郎某某、唐某2万元、李某3000元、吴某甲、吴某乙4.2万元、张某某1000元;对被告人彭直伟的其他非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原审被告人彭直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彭直伟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彭直伟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彭直伟撤回上诉。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5)万法刑初字第0046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梅审 判 员 谭 晖代理审判员 余 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牟其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