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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民一初字第02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张道力、都祝与都祝、都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道力,都祝,都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民一初字第02005号原告:张道力,男,196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都祝,男,197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被告:都超,男,1966年4月20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道力诉被告都祝、都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道力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都祝、都超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道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都祝、都超的银行存款4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红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 凤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