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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垦商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胡同进与谢培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垦商初字第300号原告:胡同进。被告:谢培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同进与被告谢培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同进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同进的申请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同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同进负担。审判员  丁艾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郝建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