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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刑终字第1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张满均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满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刑终字第1080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满均(假名:张满军,绰号:海利子),男,1975年4月4日出生;2002年1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05年10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07年3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08年5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2010年1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2012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3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2日被羁押,同年5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三看守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满均犯盗窃罪一案,于二Ο一五年七月六日作出(2015)东刑初字第0067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满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原审被告人张满均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满均表示服从原判,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满均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满均撤回上诉。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5)东刑初字第0067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易大庆代理审判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吴炎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