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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中法民一终字第1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招志远与彭敏坚、卢海琼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中法民一终字第10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招志远,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敏坚,女,196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代理人:刘国伦,广东XX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卢海琼,女,197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上诉人招志远因与被上诉人彭敏坚、原审被告卢海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2)中一法民一初字第13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招志远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招志远在本院裁决之前申请撤回上诉,属其意思自治,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招志远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8元,由上诉人招志远负担。审判长  张煌辉审判员  牛庆利审判员  官 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易嘉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