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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初字第1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7-03-07

案件名称

王颖与王彦玲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颖,王彦玲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初字第1320号原告王颖。委托代理人XX,河北杜新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彦玲。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颖与被告王彦玲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彦玲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0元,由原告王颖负担。审判员  李志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国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