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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殷执字第3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苑某某与杨某某、焦某某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苑某某,杨某某,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殷执字第386-1号申请执行人苑某某,住河南省淮阳县。被执行人杨某某,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焦某某,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殷民三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苑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被执行人杨某某、焦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执行人杨某某、焦某某名下银行存款16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牛海顺审判员  李文生审判员  尚海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