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殷执字第3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苑某某与杨某某、焦某某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苑某某,杨某某,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殷执字第386-1号申请执行人苑某某,住河南省淮阳县。被执行人杨某某,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焦某某,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殷民三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苑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被执行人杨某某、焦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执行人杨某某、焦某某名下银行存款16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牛海顺审判员 李文生审判员 尚海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森 来源:百度“”